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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某券商原副总裁贪污千万,获刑11年

发表时间: 2020-10-12 09:29:20

作者: 广州无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深蓝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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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周跃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商证券原副总裁周跃2012年-2015年期间贪污1205万余元而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周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2日被决定不起诉;因本次贪污案于2018年7月24日被采取留置措施,同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4日被逮捕。判决书显示,周跃利用副总裁职务之便,在投行项目中虚构第三方服务,套取浙商证券的投行收入。


公开资料显示:周跃在1995 年7月至2000年10月担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任部门副经理,2000年10月至2010年12月,周跃历任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副处长、机构监管处副处长(主持工作)、上市公司监管一处处长、信息调研处处长,兼任浙江证监局首席会计师。2010年12月,周跃从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调入浙江沪杭甬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经沪杭甬公司党委讨论研究,周跃于2011年1月至12月被委派至沪杭甬公司实际控股的浙商证券从事经营、管理工作。2012年1月份,根据沪杭甬公司党委的讨论意见,浙商证券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聘任被告人周跃为该公司副总裁。



法院审理认定:


2012年至2015年,周跃在担任浙商证券副总裁期间,利用其分管有关投行项目等职务便利,虚构第三方服务单位在相关投行项目中提供帮助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第三方服务单位签订服务协议,由第三方服务单位从浙商证券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一定比例税费后返还到周跃本人或其实际控制的他人银行账户,无需按照协议内容提供服务,以此方式骗取浙商证券资金共计1205125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2年期间,周跃在神州学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浙江智周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浙江智周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98万元。浙江智周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92.13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2.2012年至2013年期间,周跃在天津市松江生态产业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上海融玺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上海融玺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93万元。上海融玺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85.5135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3.2012年至2014年期间,周跃在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宁波亿诚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得119.8万元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4.2013年至2014年期间,周跃在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非公开发行A股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其个人实际控制的宁波亿诚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宁波亿诚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得240万元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5.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跃在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杭州华天投资有限公司在该项目中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杭州华天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250万元。杭州华天扣除税费后,已返还周跃175万元,均归周跃个人非法占有使用;未返还给周跃的37.5万元于案发后被调查机关追回。


6.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跃在京投银泰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公司债项目中,利用其职务便利,虚构杭州一百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服务的事由,使得浙商证券与杭州一百一签订服务协议,从浙商证券骗取179.325万元。杭州一百一扣除税费后,返还周跃共计143.46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7.2013年,周跃利用其分管浙江安吉修竹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012年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的职务便利,以让浙江三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提供第三方服务,与浙商证券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从浙商证券支出225万元。浙江三创扣除税费等费用后,以报销发票、分销费的名义,返还被告人周跃实际控制的他人账户及宁波亿诚对公账户共计194.8万元,均归其个人非法占有使用。


被告人周跃在被调查期间,如实供述了调查机关已掌握的和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周跃通过家属主动退出赃款9574250元,调查机关从他人处追回赃款2175000元,共计追回赃款11749250元。


2019年12月10日期,法院一审判决周跃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浙商证券2017年6月26日上市,13个月后的2018年7月24日,公告解聘周跃公司副总裁职务的董事会决议。这7月24日也正是判决书显示的周跃被监察机关留置的起始日。



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行业务过程中,为获取专业服务而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在实践中一直存在,容易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问题。《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具体业务规则对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禁止性规定。但因规定较为原则,难以完全堵住利益输送的漏洞。2018年6月证监会专门发布了《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意见》是针对证券公司在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过程中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个人行为制定的专项规则,通过督促证券公司完善管控机制、明确信息披露要求等方式,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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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10日期,法院一审判决周跃贪污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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