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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饿了么强迫商户“二选一”,败诉!

发表时间: 2021-04-15 10:24:11

作者: 广州无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来源: 易简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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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阿里巴巴集团被市场监管总局依据《反垄断法》重罚182亿元之后,饿了么再因不正当竞争败诉。


4月7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此判决,饿了么要求商户关闭美团外卖,强迫商户与饿了么平台签订独家合作协议,遭商户拒绝后,登录商户账号关闭其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

 

法院认为,饿了么此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受限,严重妨碍、破坏美团外卖等其他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勒令饿了么赔偿美团外卖经济损失。


判决书显示,2017年12月27日,宇宸小吃店与原告签订《美团外卖服务合同》,入驻美团外卖平台开展外卖经营活动,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2019年5月16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宇宸小吃店经营者朱贵平的举报书。朱贵平在接受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时,向该局出示相关短信记录并陈述:饿了么平台工作人员李斌斌要求我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的业务,只开饿了么平台一个半月,平台会给予一定程度的补贴和增加曝光度。我没有同意,他们就自行登录后台把我在饿了么平台的店铺关闭了。店铺具体关闭时间为2019年5月15日22时48分至2019年5月16日21时59分。

 

2019年5月28日,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委托代理人毛佳炜在接受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称,我是饿了么温州市区负责人,负责鹿城、瓯海、龙湾(含滨海园区)。李斌斌系滨海业务包的负责人,孙达梭系龙湾区的区域经理。宇宸小吃店是饿了么平台的客户,李斌斌是该店的客户经理。在发生如消费者投诉等紧急情况下,客户经理是有权限暂时关闭店铺,等事情调查清楚后,恢复店铺。本次事件中,李斌斌于2019年5月15日22点48分提交闭店申请,孙达梭审核确认,系统自动将该店设置为“无效”。

 

该店联系公司总部投诉后,公司总部对事情进行了调查。我们谈独家战略合作是在客户同意的前提下进行的,而李斌斌为了提高个人业绩,在客户明确不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以“暂不合作”的理由违规将店铺关闭,孙达梭也未认真审核,造成店铺关闭的结果。李斌斌和孙达梭均是违规操作。5月16日21点59分,我通知孙达梭将该店铺重新设置为“有效”。现李斌斌已被开除,孙达梭也已被处分,并扣绩效奖金。

 

2019年5月28日、6月24日,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孙达梭在接受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时称,我是饿了么龙湾区域负责人,负责龙湾(含滨海园区),李斌斌是滨海区域的负责人。宇宸小吃店是饿了么平台的客户,李斌斌是该店的客户经理。2019年5月15日,李斌斌提交了一批店铺给我审核将店铺设置为“无效”,其中包括宇宸小吃店。

 

我刚从瑞安调至龙湾,对客户不是很了解,在未和该店进行联系确认、未进行认真审核的情况下,我直接同意审批了。公司总部发来投诉信息,我才知道是李斌斌为了提高个人业绩,违规操作关闭了该店。现李斌斌已被辞退。


 

根据上述调查情况,2020年5月8日,温州市龙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温龙市监处字【2020】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经查明,2019年5月15日,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工作人员李斌斌前往举报人宇宸小吃店洽谈独家战略合作业务,并承诺给予一定优惠。举报人明示拒绝后,当晚22时48分,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工作人员孙达梭、李斌斌将该店在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平台网络店铺设置为“无效”,同时饿了么系统平台短信告知举报人“您的门店被提报关店,原因是:暂不合作,……”,导致该店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无法接收外卖订单。举报人通过各种途径进行举报投诉后,至同年5月16日21点59分,孙达梭将宇宸小吃店的平台网络店铺恢复为“有效”。

 

该局认为,当事人开展独家战略合作业务,要求举报人停止经营其他外卖平台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活动,举报人明示拒绝后,采取关闭举报人在饿了么平台网络店铺的手段进行惩罚。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强迫用户关闭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责令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60000元,上缴财政。

 

最后温州市中院认为,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要求用户关闭美团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服务,逼迫商户与其签订独家合作协议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竞争,迫使商户不得不在美团外卖、饿了么等平台之间做出选择。


在遭到商户明确拒绝的情况下,通过后台操作的技术手段关闭涉案商户在饿了么平台上的店铺,在商户投诉后才予以恢复上架。该行为严重违背了商户的真实意愿,限制了商户对销售渠道的自主选择权,损害了商户的商业利益。饿了么平台的上述行为将会严重妨碍、破坏美团外卖等其他外卖平台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服务的正常运行。


另外,上述行为还会导致消费者从多个外卖平台获得产品和服务的渠道丧失,使消费者的选择权严重受限,并且也会扰乱公平、有序、开放、包容的互联网竞争秩序。因此,拉扎斯公司温州分公司(饿了么)的上述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美团外卖)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80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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